法院公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亿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国茵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05)甬仑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支付原被告价款1109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 王旭豪: 本院受理原告汤浩登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5)甬仑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
范世伟: 本院受理原告孙茂江与被告范世伟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世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孙茂江货款5370元。本案受理费230元,公告费656.5元,合计诉讼费886.5元,由被告范世伟负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886.5元,故被告范世伟应负担的诉讼费886.5元直接交付给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 励张宏: 本院受理原告黄仲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王如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德范、黄科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5年9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 杨国杰、陈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一诉你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判令两被告返还房款650000元,支付违约金195000元。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王乃权、冯国万、石一敏组成合议庭审理,由王乃权担任审判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俩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
宁波市天宇灯具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乐食品有限公司、沈燕燕、许国林、潘庆盛分别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因你公司已停业,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四案分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5年9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对上诉四案分别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 高波杰: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邦德铝业加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给付货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施亚萍、邹建祥、卢静芬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
申请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山信用社遗失中国农业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CA/01 0004202,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1日,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定兴县福利石棉厂,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秦山分理处。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 申请人海盐县万华箱包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浙江省辖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AA/01 01681569&,金额为人民币156351.30元,出票日期为2005年5月31日,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明诚喷织厂,出票行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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